軍人離婚有什麼要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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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離婚有什麼要求嗎?

一、軍人離婚有什麼要求嗎?

1.涉及軍人離婚的規定包括:現役軍人離婚,應當嚴肅慎重,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軍隊紀律,不違背社會公德。”“現役軍人申請離婚的審批程序、權限與申請結婚的相同。團級以上單位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時,應要求離婚雙方簽字或提供本人書面意見。”

2.這裏的“同意離婚”,是指同意現役軍人申請離婚或起訴離婚。

3.關於夫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離婚的軍內調解和出證程序。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雙方自願離婚或一方要求離婚的,當事人所在單位領導或機關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並符合規定的離婚條件的,由機關出具證明後,方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需要注意的是,這裏的“調解”是“應當”,即這種情形下的軍內調解是必須程序。

4.軍人所在部隊機關領導應當視情進行調解,符合規定的離婚條件,並經對方同意,機關方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雙方到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離婚登記。

5.如軍人一方堅持離婚,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部隊可商請對方所在單位或地方有關部門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機關出具證明,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二、怎麼和軍人離婚?

1、夫妻雙方都是現役軍人的

(1)由當事人所在單位領導或機關應當進行調解;

(2)調解無效,並符合規定的離婚條件的,由機關出具證明後,方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也就是説,在夫妻都是現役軍人的情況下,自願離婚或一方要求離婚,都必須首先進行軍內調解,在拿到相關證明之後才可以和普通程序一樣,去法院協議離婚或者去法院訴訟離婚。

2、夫妻一方是現役軍人,軍人要求離婚的

(1)軍人所在部隊機關領導應當視情況進行調解,符合規定的離婚條件,並經對方同意,機關方可出具同意現役軍人離婚的證明,雙方到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離婚登記。

(2)如軍人一方堅持離婚,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部隊可商請對方所在單位或地方有關部門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機關出具調解狀況的證明,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3、夫妻一方是現役軍人,非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

(1)如果軍人一方同意離婚的,機關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雙方到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離婚登記。

(2)如果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機關不得出具證明,但經過機關查實軍人一方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此處的“重大過錯”主要是指,軍人一方有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等其他重大過錯行為的情況。

與現役軍人的婚姻被稱為軍婚,我國對軍婚的規定與對普通婚姻的規定是不同的,尤其是在離婚程序方面,軍人的配偶提出與軍人離婚,軍人不同意,軍人的妻子或丈夫必須要提交能證明以上“重大過錯”的證據,這樣,法院才會保護軍人配偶的權益,判決離婚,因此此處的證據收集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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