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提出離婚的一方會對自己不利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3W

經常會當事人有這種疑問,我是想離婚,如果我主動提出離婚,離婚過程中會不會對我不利?我是先來起訴離婚,當原告好,還是應訴離婚,當被告好?

先提出離婚的一方會對自己不利嗎

作為婚姻律師,我一般不會鼓勵當事人離婚,更不會教唆當事人離婚,更多是從當事人自身的婚姻境遇,幫其分析婚姻治癒的可能,並結合婚姻案例及訴訟的經驗,給出專業意見。

如果當事人的婚姻已經無法治癒,無法挽回,作為婚姻律師,基於忠於當事人的職責,會盡力為當事人爭取快速離婚及爭取子女撫養權、財產利益最大化。

對待消亡婚姻,你是選擇起訴離婚,還是選擇等待對方起訴離婚再來應訴?我的建議是,婚姻既然無法繼續,總得面對,與其消極等待,不如積極行動,掌握主動權。

作為專業的婚姻律師,在我看來,在離婚訴訟中還是當原告好,這是有原因的。

當原告,可以選擇管轄的法院

離婚訴訟適用一般管轄的原則,被告經常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法院均有權管轄離婚訴訟。

在特殊情況下,原告住所地及經常居住地所在的法院,亦有權受理離婚訴訟。

作為原告,既可考慮到被告户籍所在地的法院起訴離婚,也可考慮到被告經常居住地起訴離婚,而不同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在審理機制、處理的方式及專業程度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當原告,可以第一時間查封對方財產

夫妻關係出現問題後,對方難免會有轉移財產的念頭。在啟動離婚訴訟前,為防止對方在離婚訴訟中轉移、隱匿共同財產,可通過訴前保全或訴中保全來保護財產。

作為原告,可以在立案前或立案後,及時提出保全申請。而作為被告,當其收到訴訟通知時,名下的財產基本上已經處於被凍結的狀態。這個時候再想轉移財產,已經沒有辦法了。

當原告,有充分的時間準備訴訟工作

訴訟流程是一道相對較複雜的工序,要想有好的訴訟結果,事實告訴我們,需要在訴訟開啟前,充分準備好訴訟的工作,打磨好每一細節。

比如,可以“創造”感情破裂的證據;比如,可以先行與孩子做好思想溝通工作;比如,來實現財產規避及做好查封對方財產的準備,等等。待一切安排妥當,再開始起訴,庭前準備的優勢會在這過程中展露出來。

當原告,有更多的時間和機會收集證據

有句話很簡單,但説出了法律的真諦:“打官司,打的就是證據”,可見證據之重要性。調查收集證據是需要一定的時間和機會。

比如,涉及到夫妻名下資產的查詢,在沒有進入訴訟程序之前,雙方關係還沒到需要“戒備”的狀態,於此可以比較順利拿到財產方面的證據,譬如股票賬户、銀行卡等。

所以説,當原告的好處在於,在未起訴前,可以不動聲色地開展調查收集的工作,為後來的訴訟創造有利的先機條件。

當原告,可以提前做好財產規避工作

選擇當原告,在相對方還未起訴之前,有很多工作可以做,譬如説財產規避的行為。但凡涉及到財產規避的做法,都需要一定的時間來操作實現,欲速則不達。具體如何規避財產,需要結合實際的個案情況,交由專業律師來處理。在這裏就不細説了。

當原告,避免了對方在訴訟中搞撤訴突襲

我們曾經代理過兩起案件,均是作為被告的代理人。其中一起案件,原告預見訴訟的結果對他來説不太有利,於是在開庭兩次後,選擇了撤回訴訟。

還有一件離婚案,是因為我們在訴訟過程中,查封了原告名下的資產。原告考慮到資產被查封,向法院直接申請撤訴,最終使得審理程序不得不終止。兩起案件告訴我們,作為原告,在訴訟中確有主動權。

當原告,可以引導案件向對自己有利的方向推進

選擇當原告,可以有利於推進案件,為什麼要這麼説呢?

我們代理的離婚案件中,經常會涉及調查銀行流水,查詢對方在這些年是否存在轉移大額存款的行為。那到底可以查多少年的銀行流水?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

如果能夠往前多爭取幾年,對於當事人的保障來説,肯定是更加有利的。

作為原告,可以在立案後,立即向法院申請律師調查令申請書,通過提交證據及説理,要求法院給予調取數年的流水。

這個時候,因為被告還未介入案件,原告的意見可以單方面影響到法官的判斷,這樣就容易開出調查年份更久的調查令。

這裏只是舉了一個例子,具體在操作上,李律師這裏還有很多有意思的訴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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