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隱藏財產如何申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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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隱藏財產如何申請調查?

一、離婚隱藏財產如何申請調查?

1、發現配偶離婚隱藏財產,但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收集證據的,可以申請調查。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2、證據包括:

(1)當事人的陳述;

(2)書證;

(3)物證;

(4)視聽資料;

(5)電子數據;

(6)證人證言;

(7)鑑定意見;

(8)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二、哪些行為屬於隱藏夫妻共同財產?

1、擅自轉讓的

夫妻雙方在離婚訴訟前後,一方偷偷的將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屋給賣掉了,如何處理呢?這種情況應視具體情況而定,通常是對於一方擅自轉讓房產遵循—保護不動產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的原則。發生這種情況一般是房產證只登記了一方的名字,或一方又出具了假的共有權人同意轉讓的證明,使得交易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從而使第三人的合法善意的情況下交易、過户成功。

出現這種情況,法律一般會保護交易的穩定及善意取得方的利益。那麼離婚夫妻雙方就需要轉讓的房款進行分割。至於,低價轉讓的造成的損失,應該由過錯方承擔。

2、隱匿房產

這種情況多發生於那些經濟收入比較好的家庭,夫妻雙方一方收入較高,又有心計,離婚之前就已經在外購置了房產,另一方毫不知情;在離婚分割時該房產也就不再分割財產之列。這種情況的取證比較困難,需要受害一方的關注和調查。

3、以他人名義購房的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他人名義購置房產,離婚後再過户到自己名下的。這種情況也需要當事人調取大量的證據,且難度很大。主要在對方出資渠道和時間上下功夫。

對於男方、或者女方起訴離婚,法院已經受理了離婚訴訟的,若是一方主張另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施了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那麼需要向法院提交相應的證據,如果這些證據是因為客觀的原因導致無法提供,則也可以向法院提出調查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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