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只能接受不能放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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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只能接受不能放棄嗎?

一、繼承權只能接受不能放棄嗎?

繼承權並不是只能接受不能放棄,繼承權對於繼承人來説的話,是屬於我國法律當中所規定的一項權利,所以完全是可以放棄的。繼承權的接受與放棄是不可轉讓的。

繼承權的接受,是指享有繼承權的繼承人蔘與繼承、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自繼承開始,客觀意義的繼承權也就轉化為主觀意義的繼承權,繼承人得自主決定是行使繼承權、接受繼承,還是放棄繼承權。依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繼承人未表示放棄繼承權的,視為接受繼承。

繼承的放棄,是指繼承人作出的放棄其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的意思表示。繼承權的放棄,是繼承人對其繼承權的一種處分。繼承權的放棄,須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繼承權的放棄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繼承權的放棄不能附加任何條件。繼承權的轉讓問題:繼承權是一種以身份關係為前提的財產性權利,基於其人身屬性,繼承權是不可以轉讓的。

二、放棄繼承的條件是什麼?

繼承權作為一項權利,繼承人有放棄的自由。然而,一項放棄繼承權的表示,在以下情況下能夠被認為有效:

首先,必需是繼承人本人作出放棄的表示,他人包括繼承人的監護人都無權放棄。

其次,繼承人具備民事行為能力。

放棄繼承權須在特定時間作出。

繼承人放棄繼承權須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表示。遺產分割後,遺產已經變成繼承人的財產,此時放棄的是所有權而不是繼承權。第四,繼承人放棄繼承不得損害他人利益。比如,放棄繼承權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的撫養、扶養、贍養義務,或其他債務履行的,放棄無效。第五,放棄繼承權須以法定方式作出。在訴訟前放棄的,須以書面方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表示,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為有效;在訴訟中,繼承人口頭向法院表示放棄的,繼承人在筆錄中籤名,該放棄也有效。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後反悔的,須在遺產處理前提出,並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承認。

現實生活當中涉及到繼承權方面的一些問題,大多數人可能並不是特別的瞭解,通常狀況之下,是可以通過書面的方式來放棄繼承的,主要就是因為可能會擔心需要承擔相關的債務方面問題的。這個時候不放心的話,還可以做出放棄繼承之後到公證機構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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