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重老人怎麼立遺囑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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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重老人怎麼立遺囑才有效

一、病重老人怎麼立遺囑才有效

遺囑中應當明確寫出遺囑人各筆財產所對應的繼承人,以及各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和繼承發生的時間與條件。不符合以下任一無效情形的遺囑具有法律效力:

1、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所立的遺囑無效;

2、受欺詐、脅迫等而立的遺囑無效;

3、遺囑內容中的違法部分無效;

4、遺囑繼承人先於立遺囑人死亡的,其部分無效。

遺囑是被繼承人生前依法處分個人財產,並於其死後發生效力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可以通過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個或數人繼承,也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如何立遺囑才有效,根據《民法典》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遺囑必須符合一定條件才有效。遺囑的有效條件包括:

(1)遺囑人必須具有遺囑能力,即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具有立遺囑的資格。

(2)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和偽造的遺囑,均為無效遺囑;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3)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即遺囑人不得利用遺囑處分不屬於自己所有的財產,不能取消或減少法定繼承人中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的繼承權和繼承份額。

(4)遺囑的形式必須合法。法律規定的遺囑方式包括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和錄音遺囑五種。其中,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以代書、口頭或者錄音的方式立遺囑,還必須有兩個以上合格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否則所立遺囑無效。口頭遺囑形式只能在危急情況下采用。另外,若立有數份遺囑,且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二、遺囑與公證的關係

(1)遺囑人為處分房產而設立的遺囑,應當辦理公證。遺囑人死亡後,遺囑受益人須持公證機關出具的“遺囑公證書”和“遺囑繼承權公證書”或“接受遺贈公證書”,以及房產所有權證、契證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2)處分房產的遺囑未經公證,在遺囑生效後其法定繼承人或遺囑受益人可根據遺囑內容協商簽定遺產分割協議,經公證證明後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3)對遺囑內容有爭議,經協調不能達成遺產分割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房地產管理機關根據判決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4)辦理房產公證事項,除證明遺囑、贈與書或委託書等單方法律行為,可以在遺囑人、贈與人或委託人住所地公證機關申請辦理外,其他應在房產所在地公證機關申請辦理。

遺囑定立的方式有很多種,比如説口頭遺囑公證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不管選擇哪種方式訂立遺囑作為遺囑的訂立,人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且遺囑必須是當事人真實意願的表達,否則是屬於無效的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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