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又復婚的財產應該如何劃分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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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又復婚的財產應該如何劃分歸屬?

一、離婚後又復婚的財產應該如何劃分歸屬?

當事雙方根據離婚協議分得的財產,復婚後都是婚前個人財產了。離婚時簽訂的協議書復婚時仍有效,離婚協議約定的歸你的財產,復婚時就是當事人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

離婚後又復婚的情況下,雙方所涉及的財產一般可由雙方自行協商決定。根據相關規定,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法律規定的法定財產製。

復婚實際上就是第二次結婚,離婚時分割的財產屬於婚前財產。復婚後取得的財產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復婚後哪些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綜上所述,夫妻離婚後又復婚,當初離婚時分割的財產已經屬於婚前財產,復婚所組成的婚姻關係並不具有法律的延續性,而是兩個獨立的行為,除非當事人自願,否則在下一個結婚的婚姻關係中依然為個人所有,復婚後雙方再共同產生的財產,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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