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約定房產歸一方所有 - 另一方不配合過户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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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離婚後財產糾紛律師:離婚協議約定房產歸一方所有,另一方不配合過户怎麼辦?

離婚協議約定房產歸一方所有,另一方不配合過户怎麼辦?

近年來的離婚後財產糾紛案件,一部分是因為協議離婚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約定的義務。這種情況下,另一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不履行協議約定的一方履行約定。

涉及到房產問題,杭州離婚律師建議,在訴訟中不僅要請求法院確權,還要請求法院判令不履行一方配合過户。這樣判決下來後,即便對方不配合過户,起訴方也可以拿着判決書去不動產登記中心變更登記。這樣操作,可以減少訴累,起訴一次,更可以節省自己的時間和精力,一步到位。

小紅與小剛於2007年自願協議離婚,協議約定A房屋歸小紅所有。

因小剛在外地工作,雙方一直未辦理房屋過户手續。離婚後,小紅一直居住在A房屋內,並撫養孩子。

2020年,小剛患病後不願履行離婚協議,不配合小紅辦理房屋過户登記手續。

所以,小紅起訴到法院,請求依法判決案涉房屋歸小紅所有。

小剛沒有參加庭審。

小紅根據離婚協議約定,訴請確認案涉房屋歸自己所有。但就小紅在庭審中所訴稱的內容上看,小紅實際上是請求小剛協助其辦理過户登記手續,法院於庭審中就此對小紅進行了釋明,經法院釋明後,小紅增加了“判令小剛履行離婚協議,協助小紅辦理上述房屋的過户登記手續”的訴訟請求。

上述事實,有小紅提交的離婚協議書、證明、結婚證、離婚證及當事人的當庭陳述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法院認為:小紅、小剛在登記離婚時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協議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小紅、小剛在登記離婚時約定A房屋歸小紅所有。

按該協議約定,小剛負有協助小紅將該房屋的不動產權轉移登記至小紅名下的義務,小紅訴請該房屋歸小紅所有及小剛協助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於法有據,其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小紅、小剛分割財產的協議簽訂時間為2007年5月9日,屬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A房屋歸小紅所有;

二、限小剛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90日內協助小紅將上述房屋的不動產產權變更登記到小紅名下。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00元,由小剛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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