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登記結婚的離婚需要哪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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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沒有登記結婚離婚需要哪些程序?

沒有登記結婚的離婚需要哪些程序?

1、之前國家是承認事實婚姻的,這樣的話雙方當事人可以拿着相關材料直接去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就可以了。

證明材料如下:民事訴訟狀、原告身份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存在事實婚姻的證據。

2、《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國家就不承認事實婚姻了。這樣的話想要離婚,在法院受理以前會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如果符合結婚條件補辦登記成功的,再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如果不符合登記結婚的條件,法院就會按照同居關係處理。

補辦結婚登記,雙方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補發結婚證。補領結婚證以後,如果雙方能對離婚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到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如果不能就離婚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只能到人民法院訴訟離婚。

如果另一方不配合去補領結婚證,可以持户口本、身份證去原婚姻登記機關要求出具婚姻關係證明,然後到人民法院訴訟離婚。如果結婚時間年歲太久,查找不到當時的登記資料的,婚姻登記機關不會出具證明,這種情況,只能訴訟離婚。立案時可以提供單位、派出所出具的證明材料。

二、訴訟離婚的程序有哪些?

對於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的離婚申請,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原告需要到被告住所地(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地區居住達一年以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院判決離婚。對於婚姻登記機關可以受理的離婚,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但兩種方式只能選擇其一。

到法院起訴離婚,當事人首先要向法院遞交《民事訴狀》,訴狀中應註明離婚的訴訟請求及事實和理由。(《民事訴訟法》第110條)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後,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並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在開庭3日前通知當事人。定期開庭。

法庭審理後,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依法判決。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應當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就是如果沒有結婚證,一方不配合不去補辦結婚證,或者是去婚姻登記所作出書面説明,在兩個人已經沒有和好可能性的情況下,我們可以選擇去被告方基層人民法院進行起訴,離婚要求我國的人民法院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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