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結婚需要哪些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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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記結婚需要什麼證件

登記結婚需要哪些證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證(一代二代均可)。

2、本人無配偶。

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當場拍照)。

二、登記結婚的特徵

結婚的法律特徵:行為主體為異性男女。結婚的行為只能發生於男女兩性之間,同性不能成婚。這是婚姻自然屬性的要求。兩性的差別和性的本能是婚姻關係成立的自然條件。行為性質為法律行為。法律行為必須按法律的要求進行,否則,不會產生法律效力。行為後果為結成夫妻關係。結婚行為的法律後果是夫妻關係得以確立。男女雙方因結婚而確立互為配偶的夫妻關係。從此,他們之間相互承擔着法定的權利和義務。如果未經法定手續,雙方不得任意解除已確立的這種關係。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七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説明理由。

三、辦理結婚證的程序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

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婚姻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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