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登記需要哪些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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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登記需要哪些證件
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男女,在辦理結婚登記時應提交的證件有: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證明。
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上述所需證件準備齊全以後,雙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分別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條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已有配偶的,不予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條第1款
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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