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離婚登記程序需要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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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離婚登記程序需要哪些材料
在經濟日益發展的今天,離婚現象較為普遍,甚至有逐年增多的趨勢。究其原因來看,主要是經濟發達了,人們心靈脆弱了,思想複雜了,喜歡聽甜言蜜語以及好聽的話語,不願意聽取他人真誠言語,將“忠言逆耳”忘得九霄雲外,受不了半點打擊和傷害。在既不考慮孩子,也不考慮父母的情況下,只顧自己一時的開心快樂而要求離婚,讓一個完好的家庭從此走向分裂。
那麼,登記離婚到底需要帶什麼證件呢?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因此,通常情況下,離婚需要帶的證件有:户口薄、身份證、結婚證、雙方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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