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國婚姻離婚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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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國婚姻離婚條件是什麼?

一、異國婚姻離婚條件是什麼?

異國婚姻離婚條件是雙方當事人關於婚姻解除達成一致或者是感情確實已經破裂。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華要求離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向該管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要求復婚的,按結婚辦理。華僑、港、澳台同胞以及出國人員與我國公民之間雙方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和財產作了妥善處理的,可共同到當地涉外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一方要求離婚或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的,可直接向國內(大陸)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按照申請結婚登記辦理。涉外婚姻離婚的條件是雙方感情破裂。

二、如何提起離婚訴訟

通過訴訟手段進行離婚,其程序為: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不管是異國的婚姻解除還是屬於本國的婚姻解除,都是需要按照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規定的特定的程序來完成。首先就是如果是協商離婚的話,雙方當事人關係解除夫妻之間的關係必須前提達成一致。其次就是訴訟離婚需要感情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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