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自動離婚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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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自動離婚的條件是什麼?

一、民法典自動離婚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新的民法典規定,雙方因夫妻關係不和,而分居兩年的,就可以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經過法院的調解與認定,夫妻雙方確實是感情破裂的,法院就會判許離婚。辦理離婚需要經過法定的程序,不能私自解決,不然不具有法律效力。可去民政局也可去法院。

但從法律的實踐效果來看,只由一方舉證雙方因感情原因造成分居很困難,法院在審判中對於第一次離婚沒有法定的感情破裂證據,僅提供分居的證據,一般也很難判決離婚婚。

二、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據是什麼?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三、辦理離婚的手續是怎樣的?

1、當事人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

2、婚姻登記員查驗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3、婚姻登記員向當事人講明民法典關於登記離婚的條件;

4、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

5、雙方自願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並在監誓人面前簽名;

6、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7、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8、頒發離婚證。

綜上所述,現代社會夫妻離婚的情況比較普遍,原因基本都是感情不和。根據民法典規定,雙方分居兩年就可以辦理離婚手續。目前離婚的方式主要是簽訂離婚協議書或者向法院起訴。如果雙方在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上面達成一致,最好和平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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