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婚姻無效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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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婚姻無效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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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只有具有規定資格的人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當然,最終要想獲得無效婚姻的宣告,則還需要符合規定的條件。至於這個宣告婚姻無效條件是什麼?本站小編收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你做解答。

一、宣告婚姻無效條件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五條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後一年內,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係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二、婚姻無效法律後果有哪些

《婚姻法》第十二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三條,婚姻法第十二條所規定的自始無效,是指無效或者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一)》第十四條,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書並將生效的判決書寄送當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五條,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一)》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時,涉及財產處理的,應當准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二)》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無效婚姻案件,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對婚姻效力的認定和其他糾紛的處理分別製作裁判文書。

不管是申請宣告婚姻無效,還是申請撤銷婚姻,此時都必須要符合規定的條件,否則的話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的,最終也是不能達到自己的目的。至於宣告婚姻無效條件顯然與申請撤銷婚姻的條件是不同的,這點大家還請多注意。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營口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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