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小孩墜樓酒店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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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權責任法》小孩墜樓酒店責任嗎?

侵權責任法小孩墜樓酒店責任嗎?

隨着《民法典》的頒佈,《侵權責任法》已經失效。

如果酒店盡到了注意義務,在自殺者自殺事件中不存在過錯,酒店不承擔賠償顧客的責任。反之,如果酒店能舉證因顧客自殺,影響到了酒店生意,酒店有權向自殺者親屬提出賠償要求。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羣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二、酒店承擔的無過錯責任與過錯推定責任有什麼區別?

(1)無過錯責任原則,不以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作為其承擔民事責任的充分必要條件;而推定過錯責任仍以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作為其承擔民事責任的理由或標準,因而它仍屬於過錯責任的範疇,是過錯責任原則適用的一種特殊形式。

(2)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立法思想,並不在於對“性”行為的制裁,而是對於不幸損害的合理分配,並以保險制度和損失分擔制度為基礎來實現損害分配的社會化,因而無過錯責任不具有制裁不法行為並預防不法行為發生的作用,已失去了法律責任所固有的含義;而推定過錯責任的立法思想仍在於對加害行為的非難,仍以過錯作為確立責任的最終要件,民事責任仍有行為人承擔,而不是通過保險制度等有社會分擔損失,因而推定過錯責任保持了民事責任教育和預防的作用。

(3)在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時,行為人一般不能以自己無過錯而主張抗辯。由於無過錯責任並非絕對責任,行為人也可基於法律規定的特別事由而主張抗辯,從大多數國家的立法和規定來看,一般只承認不可抗力和受害人重大過錯作為其法定抗辯事由,而不承認受害人的一般過失和意外事件作為其抗辯事由;而推定過錯責任,由於採取了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加害人只要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可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對加害人的抗辯事由沒有任何限制。

因此並不是在酒店墜樓,就一定需要酒店來承擔所有的侵權賠償責任,這主要是看酒店是否盡到了它的安保義務,或者是管理義務以及注意義務,如果這些義務酒店都盡到了,那小孩墜樓酒店可以承擔的責任就會相應的減少,還要看這個小孩是否屬於自殺,如果是自殺,酒店沒有任何過錯,那麼也是不用承擔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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