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夫妻財產如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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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夫妻財產如何管理?

結婚以後夫妻共同財產的管理是雙方擁有平等的管理權,原則上是這樣的,其實就算男方在結婚以後把自己的工資收入全部都交給了女方,家裏面的財政權掌握在女方手裏的情況下,對於一些重大財產項目的支出,男方有知情權,而且,女方也需要尊重男方的意見。

(一)夫妻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要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有權決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

(二)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要對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的,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處分決定的,另一方有權否認該處分的法律效力。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該處分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該善意第三人。

(三)家庭生活費用由夫妻共同財產支付,不足時,由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分擔。

(四)夫妻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義務所負的債務是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不足時,雙方共同存在連帶責任。

(五)夫妻雙方因管理共同財產所花費的費用應當由共同財產支付。

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婚姻當事人通過協議形式,對婚前、婚後財產的佔有、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婚姻關係終止時的財產清算等事項作出約定的一種財產製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夫妻的關係在確定之後,就意味着雙方的關係是需要進行經營的,包括財產、債務、生活、工作等。通過有效的方法進行管理,可以減少雙方矛盾的激化。夫妻的感情需要在物質基礎上進行維持,雙方的共同財產則需要更加有效的利用和管理,促進再生財產的誕生。

家庭財產的管理,其實是可以由夫妻兩個人平等的進行協商,有些夫妻在結婚以後,所謂的共同財產其實並不存在,因為兩個人就明確的約定各自支配各自的收入,此時法律也是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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