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都可以通過什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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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記離婚

離婚都可以通過什麼方式?

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即可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協商一致的內容,應該體現在離婚協議上。

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離婚意思表示、撫養權歸屬、撫養費給付、財產分割等。

二、訴訟離婚

夫妻雙方不能協商一致,只能去法院起訴離婚,由法院裁決是否準與離婚,同時會裁決撫養權歸屬、撫養費給付、財產分割等問題。綜上所述,大多數情況人們都希望在離婚時把財產問題壹基金各方的權利義務等結算清楚,而對於經濟賠償也是想一次性支付,但是對於目前的離婚賠償,是否分期付款主要取決於雙方意願以及實際情況,當然雙方也可以通過協商來解決分期支付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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