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遺囑需要子女全到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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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遺囑需要子女全到場嗎?

一、立遺囑需要子女全到場嗎?

立遺囑不需要子女全到場,子女是否在場,不是判斷遺囑有效的必要條件。立遺囑不需要子女在場,即使一個抄子女都不在場,只要遺囑人所立遺囑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即可。一份遺囑合法有效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遺囑人必須具有遺囑行為能力,即遺囑人是完全行為能力人,能夠獨立作出遺囑意思表示;

2、遺囑必須是遺囑人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受他人的威脅、逼迫等;

3、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是遺囑人個人合法財產,遺囑人具有獨立的處分權;

4、遺囑的內容和形式都符合法律生效要件。

5、遺囑中給繼承人中人缺乏勞動能力、生活極度困難的繼承人保留一定的遺產份額。

遺囑的形式有口頭遺囑、錄音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和公證遺囑五種。每種遺囑形式都需要符合法律要件。立遺囑人、證明人、代筆人簽名蓋章,並寫明立遺囑的時間、地點等。由於立遺囑人的具體情況不同,遺囑的寫法不一定拘於以上格式,但必須是有效的才有法律效力。

二、自書遺囑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1、立遺囑的目的,即處理財產的意思表示,應首先寫明:“我立本遺囑,對我所有的財產,作如下處理:”

2、對財產的具體處理,應寫明財產的名稱,數量及其所在地,遺留給何人,具體寫明由哪一個繼承哪些財產,也可按財產寫明。

3、遺囑人的要求和遺囑書的處置。

4、立遺囑人、證明人、代筆人簽名蓋章,並寫明立遺囑的時間、地點等。由於立遺囑人的具體情況不同,遺囑的寫法不一定拘於以上格式,但必須是有效的才有法律效力。

訂立遺囑可以處分自己的遺產,但要想遺囑發生法律效力的話,肯定是需要遺囑人具有訂立遺囑行為能力。而且必須是真實意思的表示,當然了,法律中並沒有規定必須子女全部到達現場見證遺囑的訂立,這並不是屬於《民法典》當中所規定的遺囑合法有效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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