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螞蟻觀點】若是冤案 - 如何悔改?從三起案件看減刑假釋中的“確有悔改表現”

來源:法律科普站 9.43K

來源:螞蟻刑辯研究

作者:張志華 螞蟻刑辯團隊創始人

【螞蟻觀點】若是冤案,如何悔改?從三起案件看減刑假釋中的“確有悔改表現”

1.

3月21日應江蘇省某監獄法潤江蘇公益活動之邀,螞蟻刑辯團隊前往該監獄學習交流,併為服刑人員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公益活動、送法進高牆、為服刑人員提供法律諮詢,本來是做了一件很有意義的事情,但自己的心情卻極為沉重。

有兩位服刑人員認為自己的案件是冤案,跟我講述了案情和服刑經歷,案情倒沒有多麼離奇複雜,但他們為了證明自己的清白不惜以生命為代價的行為讓我震撼,這股決絕世間少有。

本人執業已近二十年,專注刑事辯護十幾年,辦理過的刑事案件也有幾百個,見過的當事人更是形形色色,有惡的、有善的、有慘的、有冤的,本以為自己早已“百毒不侵”,但這兩起案件的當事人在服刑過程中的所作所為以及我國減刑假釋必須具備“確有悔改表現”的規定,讓我陷入思考,當夜竟失眠了。

2.

張仁(化名),1967年出生,因涉嫌搶劫罪於2011年被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2012年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仁因為購買彩票經濟困難,因此產生盜竊想法。張仁於2011年4月攜帶裝有木工錘、尖刀、起子等物的揹包前往某地實施盜竊。剛進入房屋,就相繼被三位租户發現,三位租户攜手將張仁制服。張仁反抗中對三位租户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傷害。檢查機關認為張仁構成搶劫罪。

然而對於該案的真實情況,張仁的説法卻是截然不同的版本。張仁説,2011年初,他偶遇了20年前認識的老周,老周以做生意為名騙取了他3.2萬元。2011年4月,張仁向老周要求還錢,卻反遭毆打。於是張仁到街上買了一把刀子和一把錘子。晚上再次上門要債時摸錯了門,並非去盜竊,更不想搶劫。

之所以會出現第一個版本的供述,張仁説,全是因為公安機關刑訊逼供。在偵查階段的審訊中,張仁為了證明自己無罪,拿起放在審訊桌上的刀剖腹自殺,傷口從胸部一直到肚臍以下,長達二十多釐米。歷時七八年之久,傷疤依然清晰可見。

入獄以來張仁一直在申訴,雖然省高院和省高檢都駁回了他的申訴,但張仁從未放棄。為了申訴,他不要求減刑,不要求假釋。服刑期間,張仁遵守監規、積極改造,因其表現良好,獄方去年依法為其報了三個月的減刑,法院裁定核准。但拿到減刑裁定書後,張仁發現其中寫有“認罪悔罪”的描述,他立即提出申訴,要求撤銷裁定、撤銷減刑,理由是他根本沒有認罪悔罪,他害怕認罪悔罪會影響他的申訴。

我給他解釋,減刑不影響他的申訴,申訴是一個事實問題,如果事實上沒有搶劫,到最後法院也會根據事實給你改判。張仁説減刑不是要求認罪悔罪嗎,都認罪了還怎麼證明自己的清白,還怎麼申訴?

只有初中文化的張仁,不懂刑訴法,更不懂最高院法釋〔2016〕23號文,他只能用這種最樸素的方法支撐着渺茫的申訴希望,他寧可牢底坐穿,也不願意冒險減刑。

3.

汪偉(化名),1964年出生,因販賣海洛因490克,於2004年被判無期徒刑。因為沒有證據卷,僅從起訴書和判決書來看,汪偉被指控的事實大量都是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從一審一直到申訴,汪偉均提出自己被刑訊逼供。2004年、1斤海洛因、還不認罪悔罪,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綽綽有餘,法官判他無期徒刑應該也是發現案件存在問題,才在判罰時留下餘地。

與張仁一樣,汪偉這些年也一直在申訴。入獄十五年,沒有任何減刑。如果他不堅持申訴,認罪悔罪、安心改造,他現在應該已經出獄了。然而,無期還是無期,汪偉卻已經不是以前的汪偉了。看到汪偉本人時,他是被獄警攙扶出來的,雙腿無力,無法獨立行動。因為,他已經絕食一年多,鼻子裏插了一根管子,獄方每天把米飯打成米漿,從管子裏灌進去維持他的生命,汪偉已經六百天沒有吃一頓飯了!

十五年不減刑、不假釋,用絕食來表明自己無罪。

【螞蟻觀點】若是冤案,如何悔改?從三起案件看減刑假釋中的“確有悔改表現” 第2張

4.

張仁和汪偉的經歷,讓我聯想到我目前正在辦理的一個申訴案件的當事人老楊。

老楊,泗洪人,因涉嫌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因其獄中表現良好減刑一年半。出獄後老楊開始申訴,最後委託我做他的申訴律師。當我看到案卷後,發現本案疑點重重,雖不敢妄斷本案定是冤案,但起碼沒有排除所有合理懷疑。隨後,我聯繫了當年負責審訊他警察,找了十幾位本案相關人員瞭解案情、錄製筆錄,這些都是題外話暫且不表。

隨着對案情的瞭解,我感覺本案早應申訴,遂問他為何出獄後才想起申訴。老楊説,在獄中不敢申訴,他想減刑,因為在獄中申訴四處掣肘,他想早點出來之後再全力以赴為自己伸冤。

【螞蟻觀點】若是冤案,如何悔改?從三起案件看減刑假釋中的“確有悔改表現” 第3張

張志華主任在某監獄為重刑犯提供法律諮詢

5.

張仁、汪偉,為了申訴放棄減刑;老楊,為了減刑暫時放棄申訴。他們雖然方法不同、策略不同,但其目的都是採用曲線自救的方式證明自己的清白。之所要“曲線”,是因為減刑假釋需達到“確有悔改表現”這一法定考核標準。該規定就像是一座大山,橫亙在他們面前,只能繞行。

關於減刑假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

何為“確有悔改表現”?最高院法釋〔2016〕23號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三條“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認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

(三)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

(四)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規定非常明確,以上四個方面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然而,令人覺得矛盾的是,該條最後還規定: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的申訴權利應當依法保護,對其正當申訴不能不加分析地認為是不認罪悔罪。該條規定的初衷是要保護服刑人員的申訴權,但該條規定極為不明晰,何為“不加分析”,又應如何分析?司法實踐中難以掌握其標準。反觀“確有悔改表現”的規定,卻非常明確。減刑假釋需要獄方提報,法院最終裁定,裁判權終在司法機關手中,如何認定還是法院説了算。服刑人員命運被捏在別人手裏,對於那些一心申訴的犯人,他們怎敢犯險減刑?

【螞蟻觀點】若是冤案,如何悔改?從三起案件看減刑假釋中的“確有悔改表現” 第4張

6.

前車之鑑,後事之師。張輝、張高平叔侄案已經為我們上了鮮活的一課,張高平一直堅持不減刑、不假釋、不參加勞動、不報自己的囚號,以證明自己無罪。

十年以後,真兇出現,他洗脱罪名,重獲清白。也只有在殺人案件中出現真兇重現、亡者歸來等顛覆性變化,案件才有可能翻案。雖然可能性極小,但畢竟有希望。然而,販毒案件、搶劫案件、盜竊案件,這些案件不會出現戲劇性的變化。這讓當事人如何能申訴?如何敢申訴?

人非聖賢,孰能無過?司法機關的辦案人員也會有出錯的時候,案件總有錯判的概率,之所以設置申訴制度,就是為了多一道審核關卡,讓案件經得起多重考核,經得起歷史的檢驗。

刑事案件關乎清白與名譽,關乎生命與自由,關乎公正與公平。申訴,作為刑事程序中最後一道救濟途徑,國家和政府應該大力支持和鼓勵,不應以任何理由限制申訴,更不應該出現用“認罪悔罪”來卡住申訴命門的做法和規定。

※本文為螞蟻刑辯團隊張志華主任律師原創,轉載請註明作者和出處。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