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起訴分配財產時效為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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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起訴分配財產時效為幾年?

一、離婚後起訴分配財產時效為幾年?

起訴分配財產時效為三年;《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此條規定,夫妻雙方在離婚之後,仍有財產未進行分割的,這一部分財產法律上仍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雙方對此應該是共同共有,則另一方可以從發現上述行為起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要求分割財產。此時要求分割財產的時效應當適用《民法典》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請求分割財產的訴訟時效不屬於其他特殊訴訟時效的範圍,應當適用普通訴訟時效的規定,離婚後財產分割的訴訟時效應為三年。

二、離婚時哪些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離婚時,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以下財產,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民法典》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三、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其他應當歸一方財產的,應包括:

(1)夫妻一方從事職業、工作和業餘學習、興趣、愛好等專用的財產;

(2)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3)一方具有人身性質的補助金、人身保險費、醫療費、傷殘費、保健費等;

(4)一方在社會貢獻中所得的榮譽獎品、獎章等。

綜合上面所説的,離婚之後如果對財產的分割有任何的異議,那麼都是可以向法院起訴保護自己的民事權利,但一定要在訴訟的時效之內提起,一般請求保護自己民事權利的時效為三年,只要找齊相關的證據就能保障到自己的且訴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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