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結婚還用離婚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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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結婚還用離婚證嗎?

一、登記結婚還用離婚證嗎?

不需要。但需要簽署一份本人無配偶聲明,且需現場簽署。

結婚登記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權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再婚登記手續是什麼

(一)申請:取男女雙方各自的身份證原件(臨時身份證)、户口本原件(户藉證明/集體户口頁)、三張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離過婚的請帶上離婚證或判決書。

(二)受理: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辦公大廳,雙方親自到場遞交上述手續。

(三)審查:查看户口本,身份證,看身份證是否過期,照片是否與當事人相同。

(四)登記:問雙方是否自願,交納登記費9元,雙方書寫聲明書,簽名、按指印,登記人員編號、登記打印結婚證,填寫<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

(五)發證:辦理登記手續後,相關登記手續存檔,當場發給雙方結婚證書,正式宣告締結夫妻關係,法律對雙方當事人的婚姻關係予以確認帶上離婚證。

二、申請再婚有哪些特別規定

(一)離婚的中國公民在國內申請再婚,如果其前次婚姻關係是在國外按當地法律通過司法程序解除的,其離婚證件(指法院出具的離婚調解書和離婚判決書)須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被裁定承認的,視為有效;被駁回的,視為無法律效力。

如其前次婚姻關係是在國外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的,離婚證件無需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但須經其居住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的認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的認證。

(二)離婚的外國人在我國申請再婚,須出示離婚證件。如其前次婚姻關係是在國外按當地法律通過司法程序解除的,須同時提供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其原配偶的國籍證明。

其原配偶是中國公民的,其離婚證件(指法院出具的離婚調解書和離婚判決書)須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被裁定承認的,視為有效;被駁回的,視為無法律效力。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之前如果已經解除了夫妻之間的關係,之後再次到當地來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話,實際上之前的離婚證件並不是説必須得需要簽署,但這種情況之下的話,需要簽訂無配偶聲明。之後就可以按照正常的流程來完成結婚登記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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