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最有利的證據包括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W

重婚罪最有利的證據包括什麼?

一、重婚罪最有利的證據包括什麼?

一是結婚證。包括在民政局辦理的合法的結婚證,也包括為了和對方同居生活而偽造的結婚證。由於目前我國的婚姻登記還未實現全國聯網,這就給了一些人可乘之機,可以在不同的省份辦理結婚證而不被發現。

二是證人證言、視聽音頻材料、悔過書等。這些是材料一般是在沒有辦理結婚證的情況下來證明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有些人説捉姦在牀的證據是否作為重婚罪的證據。捉姦在牀只能説明兩人發生性關係而不能説明長期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只能作為一個間接證據,而不能直接説明情況。

所以在蒐集證人證言、音視頻材料以及悔過書的時候一定要注意證據證明方向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三

是同居期間所生子女的出生證明、子女所在學校的父母信息登記表等。一般情況下,雙方若生育子女那麼同居的時間就比較長,所以要收集子女信息以及雙方共同撫養子女的證據,這些證據的證明力就比較強了。

四是雙方同居生活的其他證據。比如説共同買房的證據,以夫妻名義參加公共場合的證據等等。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構成重婚罪的主體可以是有配偶者,也可以是雖然沒有配偶但是還故意與有配偶者結婚的人。這裏的結婚包括法律承認的登記結婚,也包括事實婚姻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二、重婚罪認定與處理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般認定為重婚罪: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後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主體上,重婚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要包括有配偶的人,沒有配偶的人。在主觀方面,重婚罪只能是直接故意,如果行為人不知道他人已經結婚,則不宜認定為重婚罪。

重婚罪屬於自訴案件,一般告訴才處理,國家公權力機關不會主動干預。所以作為受害方如果收集好證據,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立案起訴。法院會根據受害方提供的證據綜合判斷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如果構成犯罪,被告人將依法接受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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