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證據能證明是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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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證據能證明是重婚罪?

一、 什麼證據能證明是重婚罪?

1、領了結婚證的法律婚姻,結婚登記或者偽造結婚證、與他人所生小孩出生證等直接證據。

2、以夫妻名義同居但沒有領結婚證的:

(1)對方與他人在外以夫妻名義生活的居住地的附近羣眾的證明;

(2)婚外情一方的保證書、懺悔書等;

(3)婚外情雙方同進同出的照片錄像;

(4)雙方發的親密短信;

(5)調取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由居委會出具對方與他人共同以夫妻名義生活的證明。

二、重婚罪與非罪的界限

重婚是一個非常複雜的現象,在處理重婚案件時,罪與非罪的界限往往難以區分。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區分重婚罪與非罪的界限。

1、要區分重婚罪與有配偶的婦女被拐賣而重婚的界限。拐騙、販賣婦女的犯罪相當嚴重。有的婦女已經結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騙、販賣後被迫與他人結婚,在這種情況下,被拐賣的婦女在客觀上儘管有重婚行為,但其主觀上並無重婚的故意,與他人重婚是違背其意願的、是他人欺騙或強迫的結果。

2、要區分重婚罪與臨時姘居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而臨時在一起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不構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關於如何認定重婚行為問題的批覆》中指出:“如兩人雖然同居,但明顯只是臨時姘居關係,彼此以‘姘頭’相對待,隨時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約定時期屆滿後即結束姘居關係的,則只能認為是單純非法同居,不能認為是重婚。”

3、從情節是否嚴重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在實踐中,重婚行為的情節和危害有輕重大小之分。根據第十三條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為,並不一定就構成重婚罪。只有情節較為嚴重,危害較大的重婚行為,才構成犯罪。

重婚罪是屬於親告罪的範圍,法律上是堅持不告不理原則,當事人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來進行判決。但相關證據的蒐集,不僅需要由司法機關來調查取證,還可以由當事人提交相關音頻視頻資料,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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