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夠變更撫養關係的情況有什麼?
一、能夠變更撫養關係的情況有什麼?
對於法院已經判決撫養權歸屬的,能夠在合理的情形下要求變更,一般出現以下情形法院會予以考慮:
1、原撫養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原撫養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八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二、什麼情況下小孩能夠歸男方撫養
孩子撫養權歸男方的情況有:
1、不滿兩週歲的子女,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隨男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如女方有遺棄、虐待子女行為,而男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女方生活的。如女方被判刑、被勞教、有嚴重殘疾、女方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母親品行不端如有賭博、吸毒等惡習。
2、父母雙方協商一致,不滿兩週歲子女由父親直接撫養,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3、對已滿兩週歲的未成年子女,如果男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女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子女單獨隨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男方照顧孫子女的;
(6)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質問題,可能會影響孩子的;
(7)女方收入較低,且工作不穩定,沒有固定住所的;
(8)八週歲以上的子女,自己選擇隨父生活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三、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能不能變更
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能夠變更。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3、已滿八週歲的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負擔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
三、撫養權的分配:
1、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
2、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3、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週歲的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第五十七條
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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