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能變更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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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能變更撫養費

對子女撫養費的變更,無非就是兩種情況,即增加撫養費數額和減少撫養費數額。但是,進行撫養費數額的變更,並不是任由當事人想變就變的,這還需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那究竟哪些情況能變更撫養費呢?本站小編在下文中為大家做詳細的解答。

一、哪些情況下父母可要求減少撫養費

1、有給付撫養費義務的父母,在具備以下情形時,可以要求減少或免除支付撫養費:

(1)由於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有撫養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監改造,無力給付的;

(3)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後,繼父或繼母願意負擔子女所需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的。

2、父母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少於原定數額的撫養費,那在具備以下情形時,子女亦可以要求增加支付撫養費:

(1)隨着物價的上漲,經濟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撫養數額已難以滿足幾年後的實際需要,無法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2)子女因上學、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費用已超過原定的數額;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二、哪些情況下父母可要求增加撫養費

對於增加撫養費,離婚的雙方要根據實際的情況,根據法律的規定要求增加撫養費 ,具體的規定如下:

父母離婚後,子女被判給其中一方撫養,另一方應當支付撫養費。有下列情形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撫養費: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子女因患病、上學、實際需要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要求增加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第二款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由此可見,撫養費糾紛案件可分為兩種不同的類型。一是由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訴訟解決。二是由未成年子女向父母一方或雙方提出額外的撫養費要求。

對於因前者發生糾紛而訴至法院的,應由未成年人的父或母一方向對方提起訴訟,未成年人作為法院最終裁決結果的受益人,應為本案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但因其無民事行為能力不便參加訴訟,因此可以不追加未成年子女為此類撫養費糾紛案件中的第三人而通知其參加訴訟。撫養子女,即便是在父母離婚後,都是父母共同應盡的法律義務。由子女的父母作為撫養費糾紛案件中的雙方當事人,正是體現了這種對子女共同撫養的精神。若以子女名義提起訴訟,要求另一方給付或增加撫養費,則不能體現這種父母對子女共同的撫養義務。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應該而且只能由父或母一方以自己的名義對對方提出訴訟,才符合法律的規定。

上文中區分不同的情況,為大家詳細介紹了對子女撫養費變更的情況,希望能為您提供一些幫助。實踐中,不管是對撫養費數額的增加還是減少,都必須要符合法定的情形。要是大家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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