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孳息屬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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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孳息屬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一、房屋孳息屬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房屋孳息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要根據具體情況決定:

1、如果該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則其所產生的孳息,自然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該房屋是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則其在婚後所產生的孳息,仍是夫妻一方個人的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的規定,夫妻個人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收益分為投資收益、孳息和自然增值3種。投資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孳息和自然增值屬於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財產收益的分類有哪些

1、投資收益,是指將貨幣或者實物向企業投資以獲取利潤等收益。投資包括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直接投資是指將貨幣或者實物直接投資於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投資者對企業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選擇管理者等權利;間接投資是指並不直接投資於企業,不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主要表現為購買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信託、銀行理財等獲得紅利、利息以及價差等收益。

2、孳息,是指因原物而產生的額外收益。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原物按照自然性質而產生的收益,如果樹的果實、牲畜的幼崽等;法定孳息是指原物依照法律規定而產生的收益,如銀行存款利息等。

3、自然增值,是指該增值的發生是因通貨膨脹或者市場行情的變化所致,與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是否為該財產投入物資、勞動、管理等無關。如夫妻一方婚前的房屋,在婚後由於市場價格上漲而產生的增值。

另,在增值收益部分,除了自然增值外,還有主動增值。主動增值的發生與通貨膨脹或者市場行情的變化無關,與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對該財產所付出的勞務、投資、管理等相關。如夫妻一方婚前的房屋,因另一方在婚後對房屋進行裝修等而產生的增值部分。

綜上可知,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屋,如果另一方投入了勞務、資金等對房屋加以維護和管理,則房屋租金不宜認定為一方所有,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對該租金收益進行合理分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當事人約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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