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遺囑注意事項主要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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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遺囑注意事項主要是什麼

一、打印遺囑注意事項主要是什麼

根據《民法典》1136條的規定,訂立打印遺囑必須注意以下三點:

1、打印遺囑必須要有兩名以上的見證人全程見證

該規定是剛性規定,無論被繼承人是否具備操作電腦打印遺囑的能力,即便有證據證明遺囑是死者自行打印完成,但是如果沒有經過見證人見證,也是無效的。

2、見證人至少兩人,且必須與繼承人沒有利害關係

除親屬、同學等典型的利害關係外,根據《民法典繼承編司法解釋一》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特別提醒的是,繼承人更不能作為見證人。被繼承人立遺囑的全過程,繼承人都應當儘可能的迴避。

3、遺囑人和見證人都必須在遺囑的每一頁上簽名、註明年、月、日

打印遺囑如果有兩頁以上,遺囑人和見證人都必須在每一頁上簽名並註明年、月、日,也就是説遺囑的每一頁都必須至少有3個以上的人簽字。不可圖省事而只籤最後一頁,或者只在最後一頁上籤署日期。此外,在遺囑上加蓋騎縫章,在遺囑騎縫處簽名都不可行。

二、打印遺囑見證人需要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1、見證人需要符合一定的資格條件,一方面必須要有見證遺囑真實性的能力,另一方面要有中立性,即與遺囑的內容沒有利害關係。關於利害關係人,根據《民法典繼承編解釋(一)》第24條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2、見證人還需符合數量方面的要求。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中都需要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以上”包括本數,即這類遺囑的見證人最少為兩人。

3、符合資格、數量的見證人須在場見證,即必須在場全程參與立遺囑的過程,不能在事後籤個名來代替在場見證。如果需要見證人的遺囑不符合上述見證人的資格、數量、在場見證等方面的要求,則該遺囑無效。

遺囑見證,要求見證人全程參與遺囑訂立過程,雖然不要求電腦製作和打印的行為必須由遺囑人本人完成,但需要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全程參與,書寫遺囑時在場,打印遺囑時也應在場,而且遺囑人和見證人必須在每一頁都要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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