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延期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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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案延期條件是什麼?

離婚案延期條件是什麼?

離婚案件當然也是可以申請延期開庭的,但是,提出申請後法院是否會准許要看法院,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司法實踐中,發現是否存在需要延期審理的情況是開庭前準備的重要內容。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沒有到庭的,應將情況及時報告審判長,並由合議庭確定是否需要延期開庭審理或中止訴訟。

決定延期審理的,應當及時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決定中止訴訟的,應當製作裁定書發給當事人。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經傳票傳喚,無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提出訴訟後法院會根據具體的實際情況確定一個開庭日期,但是如果發生一些情況,當事人無法按期到庭,可以申請延期開庭。

離婚案件是指,夫妻關係中的一方向法院提出與另一方解除婚姻關係的訴訟案件,而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的時候,會根據雙方是否感情已經破裂為依據進行判決,當然了還是會先進行調解。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轄。

隨着近年來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發展,離婚案件的數量也是在不斷的上升的,在我國的離婚訴訟中,在起訴之前收集相關證據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只有合法的、具有證明力的證據,才能在離婚訴訟中幫助當事人保護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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