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事拘留期限延長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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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民事拘留期限延長的條件是什麼?

法院民事拘留期限延長的條件是什麼

對被拘留15天的人,法院沒有權延長拘留時間的。

法院決定的拘留屬於司法拘留,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拘留最多15天,一次拘留是不可以超過15天時間的。所以法院在15天拘留期滿後,是無權再延長拘留時間的。

但是,有一種情況除外,即如果當事人有多個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法院在第一次決定拘留時,只是針對其中一個行為進行了處罰,那麼在第一次拘留期滿前,法院有權再決定針對當事人的另一個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採取司法拘留的制裁措施,從而實際上延長了拘留時間,但這屬於二次拘留,並不違法。

二、司法拘留的期限是多久?

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審判活動正常進行,對實施了嚴重妨害訴訟活動的人,採取限制其短期限的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法院擁有司法拘留的決定權。

司法拘留最長不超過15日。

拘留是對人身自由的限制,是對違法行為最嚴厲的處罰,只能由法定機構依照法律的規定適用。司法拘留是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對妨礙訴訟的行為適用的一種司法處罰,期限為十五日以下。根據“一事不再理”原則,對於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再行起訴或受理。即在對違法行為作出拘留的決定後,如果沒有新的違法行為,就不能對已受處罰的同一行為再次適用拘留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 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對同一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罰款、拘留不得連續適用。但發生了新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罰款、拘留。”同樣地,如 果沒有新的違法行為,人民法院對妨害行政、刑事訴訟的行為也不能連續適用司法拘留。對同一違法行為連續適用拘留是違法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有關機關申請複議或申請國家賠償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罰款、拘留必須經人民法院院長批准。被處罰人對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該條規定的拘留屬司法拘留,不是刑事拘留。

三、司法拘留有哪些條件?

行為人有如下幾種情況的,可以對其進行司法拘留:

(1)有義務協助執行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無故推拖、拒絕或者妨礙執行的;

(2)偽造、隱藏、毀滅證據的;

(3)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或者威脅、阻止證人作證的;

(4)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

(5)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人民院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或者擾亂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6)對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協助執行人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法院所執行的民事拘留在法律上屬於司法拘留,這跟一般的行政和刑事拘留的性質是完全不一樣的,而且,在絕大多數的情況下,司法拘留的期限其實就是15天,法院雖然擁有司法拘留的決定權,但是沒有無緣無故的延長拘留時間的這種權利。除非當事人擾亂訴訟活動的行為不止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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