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邱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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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崔X,農民。

河北省邱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87)

委託代理人:朱XX,河北方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牛X,農民。

委託代理人:王英傑,河北方程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崔X訴被告牛X離婚糾紛一案,本院2013年9月25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3年12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崔X及其委託代理人朱XX,被告牛X及其委託代理人王英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崔X訴稱:原被告經人介紹認識,經短暫接觸後,於××××年××月××日在邱縣民政局草率登記結婚。婚後發現雙方性格嚴重不合,脾氣志趣互不相投,常因生活瑣事生氣吵架,而且被告脾氣十分暴躁,經常將我鎖在屋裏,不讓我出門。××××年××月××日生兒子牛X甲,××××年××月××日生女兒牛X乙,孩子的出生也未能使夫妻感情有所好轉,2013年3月雙方開始分居生活,致使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為了儘快解除這痛苦的婚姻生活,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1、准予原被告離婚;2、婚生女兒牛X乙由原告撫養,被告承擔撫養費;3、責令被告返還原告婚前嫁粧(詳見清單);4、依法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詳見清單);5、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牛X辯稱:原被告婚前有感情基礎,婚後建立了夫妻感情,之間完全有和好之可能,夫妻感情並未徹底破裂,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以維護這個來之不易的家庭。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年××月經人介紹認識,×年××月×××年××月××日在邱縣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年××月××日生兒子牛X甲,××××年××月××日生女兒牛X乙,兩子女現均隨被告生活。婚後夫妻感情一般。2013年6月30日雙方因瑣事發生糾紛,分居生活至今。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婚姻登記記錄證明證明予以證實,並記錄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是否准予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原被告雙方共同生活多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雙方應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產生糾紛,應互諒互讓、多加溝通,增進相互瞭解,加深夫妻感情。且雙方育一雙兒女,更應妥善化解家庭矛盾,共同維護家庭和睦,為子女營造健康成長的家庭環境。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其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崔X要求與被告牛X離婚及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崔X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趙敬宏

審 判 員  汪西坤

人民陪審員  尹鳳民

書 記 員  陳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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