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喚嫌疑人反抗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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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傳喚犯罪嫌疑人時,如果犯罪嫌疑人反抗拒不到案的,公安機關可以進行強制的拘傳,必要時可以拘留或者逮捕。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七十四條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需要拘傳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經過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傳到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進行訊問。
需要拘傳的,應當填寫呈請拘傳報告書,並附有關材料,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第七十六條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拘傳期限屆滿,未作出採取其他強制措施決定的,應當立即結束拘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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