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離婚,對方不想離,必須等兩年後去法院自動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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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婚姻律師:我想離婚,對方不想離,必須等兩年後去法院自動離婚嗎?

我想離婚,對方不想離,必須等兩年後去法院自動離婚嗎?

我國法律是沒有分居兩年自動離婚這一説法的。如果對方不同意離婚,您可以選擇訴訟離婚的方式。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以上,屬於法院應當准予離婚的情形,但並不是説分居滿兩年雙方就自動離婚了。

我國離婚只存在兩種方式,第一種方式是雙方去民政局辦理的協議離婚,第二種方式一方去法院起訴的訴訟離婚。

協議離婚,也稱登記離婚、自願離婚,是指婚姻關係因雙方當時人的合意,並經過登記程序而解除。

訴訟離婚,指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而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審理後,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係的一種離婚方式。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如果您以“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理由提起訴訟離婚,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明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比如租房合同、證人證言、能夠證明雙方已經分居的聊天記錄等。

杭州專業婚姻律師李曉娟律師在這裏説一下對離婚的限制,也就是在什麼情況下,男方不能提起離婚。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為保護胎兒、嬰兒的健康,維護婦女的身心健康,法律在上述期間內對男方的離婚請求權進行了相應的限制。男方除非確有需要,其離婚訴求會被駁回。

另外,李曉娟律師還需要説的一點是,《民法典》中規定的“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法院應當准予離婚。

但是這裏的滿兩年也只是法院判決離婚的條件之一而已,並不是説只能分居滿兩年您才能提起訴訟離婚。

而且分居滿兩年中的分居是指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如果僅僅因為工作、學習等原因分開生活或僅分牀、分房但仍生活在同一屋檐下,是不能構成法律上的分居的。

【參考法條】

《民法典》第1076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第1079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1082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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