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想離婚我不想離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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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想離婚我不想離怎麼辦

要是老婆想離婚我不想離怎麼辦,遇到這樣的情況,其實站在不同的角度具體的處理方式是不同的。而在一方不同意的情況下,自然不能協議離婚。在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之後,則需要滿足規定的情形,才會作出離婚判決。那這種情況下究竟該怎麼做呢?請一起在下文中瞭解詳情吧。

一、老婆想離婚我不想離怎麼辦

可以收集證據證明夫妻之間的感情是沒有完全破裂的,這樣不符合訴訟離婚的標準,那麼法官肯定就不會作出離婚判決。但由於訴訟離婚中需要進行調解,因此也可以爭取被調解和好,這樣就會以調解書的形式結案。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男女雙方離家多年想要離婚,有兩種選擇:

1、協議離婚,雙方回一方户口所在地辦理登記離婚手續。

2、在一方居住地訴訟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所以男女雙方都離開居住地要超過一年,應到被告經常居住地起訴。但是如果不知道對方經常居住地的,可以到被告原住所地起訴或申請宣告被告失蹤並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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