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應該如何寫遺贈扶養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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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在出生人口持續下降的同時,我國人口老齡化程度也在不斷加深。

法律上應該如何寫遺贈扶養協議

按照國際通行的劃分標準,我國已經進入到深度老齡化社會。

為了緩解人口老齡化帶來的壓力,保障老年人能夠老有所養,法律作出一系列積極的調整,其中遺贈扶養協議是一項重要內容。

那麼遺贈扶養協議具有哪些作用?應當怎樣起草呢?

一、遺贈扶養協議是什麼?

民法典》第1158條規定,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

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結合法條的規定,簡單講,老人在意志清楚的時候,可以選擇親屬以外的自己信賴的個人或組織簽訂一份協議,約定由他們負責老人的生養死葬,待老人去世後,該個人或組織即可依據協議的規定接受老人留下的全部或部分遺產。

在現實生活中,人至暮年膝下無子,或者子女不願管自己的情況比較常見,通過協議的方式讓信賴的人來照顧自己,死後將財產遺贈給對方,不失為一種解決養老問題的途徑。

因此,遺贈扶養協議作為我國獨具特色的遺產轉移方式具有重要的社會意義。

二、遺囑和遺贈扶養協議哪個優先?

《民法典》第1123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由此可見,遺贈扶養協議具有優先效力。

那麼,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扶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繼承開始後應當怎樣處理?根據《民法典繼承編·司法解釋(一)》第3條的規定,在上述情況下,繼承開始後,如果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沒有牴觸,遺產分別按協議和遺囑處理;如果有牴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牴觸的遺囑全部或者部分無效。

三、遺贈扶養協議怎麼寫?

1、注意寫清楚雙方的基本信息,包括遺贈人和扶養人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聯繫方式、住址等。

2、寫明雙方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的基礎原因,如可以寫遺贈人為孤寡老人,家中無人照顧,遺贈人為保障自己的權利,遂與扶養人簽訂協議,接受扶養人在生養死葬等各方面的扶養。

3、詳細列明遺贈財產的範圍、具體信息,如不動產產權號、車輛型號等。

列舉之後,最好對協議簽訂後的財產管理、使用、處分、收益等問題也作出詳細約定。

4、對遺贈人的權利義務進行約定。

如約定為保障扶養人的權利,協議簽訂後,遺贈人不得惡意毀損、處分遺贈財產,若因此導致財產毀損滅失的,遺贈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5、對扶養人的權利義務進行約定。

如約定自協議簽訂後,扶養人承擔對遺贈人在日常照顧陪伴、經濟供養、精神撫養、疾病處理等各方面的扶養義務;約定遺贈人在世時對財產享有的權利,遺贈完成前,扶養人不得侵佔、處分遺贈財產,需等遺贈人去世後才可受領協議約定的財產。

6、爭議的解決方式。

如寫明遺贈人在世時,雙方若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一方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最後雙方簽字,寫明簽訂日期即可。

7、遺贈扶養協議不以公證為生效要件,但建議當事人最好辦理公證,以多一層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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