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扶養協議如何簽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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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遺贈扶養協議如何簽訂的

遺贈扶養協議如何簽訂的

遺贈扶養協議須有遺贈人與扶養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方可成立。也就是説,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對遺贈的財產、扶養的條件及要求等內容充分協商,最後達成一致,協議才成立。它既然是雙方民事行為,其訂立就應依合同的訂立程序,並在不違反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時,發生效力。

遺贈扶養協議經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並生效,雖然遺贈扶養協議於被扶養人死亡後才發生遺贈的效力,但這屬於遺贈扶養協議的履行,而並非遺贈扶養協議於被扶養人死亡時才成立生效。對於遺贈扶養協議中的扶養部分,即扶養人承擔對遺贈人生養死葬的部分內容,扶養人應在協議成立後履行。

遺贈扶養協議應採取何種形式,《民法典》未作明確規定。為了使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能予以明確的規定,不致日後產生糾紛,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雙方應在協議上簽名或蓋章,並註明簽訂的年、月、日。而且,最好須經過公證,這樣更有利於避免因遺贈人死亡分割遺產而產生的不必要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

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二、協議效力怎樣規定的

1、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效力高於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在財產繼承中如果各種繼承方式並存,應首先執行遺贈扶養協議,其次是遺囑和遺贈,最後才是法定繼承。

2、遺贈扶養協議一經簽訂,雙方必須認真遵守協議的各項規定。

被扶養人對協議中指明的財產,在其生前可以佔有、使用,但不能處分。如果遺贈的財產因此而滅失,扶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遺贈扶養協議,並要求補償已經支出的扶養費用。扶養人必須認真履行撫養義務。如果扶養人不盡扶養義務,或者以非法手段謀取被扶養人的財產,經被扶養人的親屬或有關單位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剝奪扶養人的受遺贈權。如果扶養人不認真履行扶養義務,致使被扶養人經常處於生活困難、缺乏照料的情況時,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對遺贈財產的數額給予限制。

3、遺贈扶養協議的執行期限一般較長。

在此期間如因一方反悔而使協議解除時,便發生兩種法律後果:一是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導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受遺贈的權利。其已支付的扶養費用,一般也不予補償。二是受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致使協議解除的,則應適當償還扶養人已支付的扶養費用。

4、遺贈扶養協議簽訂後,遺贈人與其子女、扶養人與其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並不因此而解除。

遺贈人的子女對遺贈人的贍養扶助義務,不因遺贈扶養協議而免除。同時,遺贈人的子女對其遺贈以外的財產也仍享有繼承權。扶養人在與遺贈人訂立遺贈扶養協議的情況下,由於不發生收養的法律效力,因而對自己的父母仍然有贍養扶助的義務,享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

遺贈扶養協議簽訂後,如扶養人沒有履行責任的,應該取消扶養人員的繼承權益。如設立人取消遺贈扶養協議的,應該支付扶養人員的實際支出,確保扶養人員的合法權益。取消繼承權益後,可以由法定繼承順序人員繼承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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