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三金聘禮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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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三金聘禮歸誰?

一、夫妻離婚三金聘禮歸誰?

離婚後三金原則上是歸女方的,因為傳統習俗中,三金與彩禮一樣,屬於已結婚為目的的贈與,所以一般都屬於男方贈與女方的,所有歸女方個人所有,離婚時也是,但如果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或者辦了之後沒有在一起生活的,那麼則需要還給男方。男方買的三金按社會習俗是以結婚為目的,將三金作為禮物贈與女方。所以三金在這裏作為男方的贈與物,離婚後也應當歸屬於女方。但三金其性質是彩禮的一種,是男方以結婚為目的給付的。實踐中因為有人借結婚之名行騙彩禮之實,故為減少損失,根據公平原則,若結婚後不久便離婚的,三金等彩禮應適當返還男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結婚後離婚的彩禮錢歸誰

結婚時給付的彩禮錢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在離婚時原則上不予分割

女方需要返還彩禮的三種特殊情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需要返還彩禮。

2、結婚彩禮給付之後,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但是雙方沒有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需要進行保護,彩禮應當返還。

3、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此彩禮應當返還。這裏的“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到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夫妻雙方離婚的時候一般是不需要分割彩禮或者是聘禮的,進行財產分割的同時需要考慮雙方實際情況,結婚時給付的彩禮錢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在離婚時原則上不予分割,但是如果結婚彩禮給付之後,辦理了結婚登記,但是雙方沒有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需要返還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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