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經調解房產贈與給子女,後以子女不盡贍養義務為由,可以撤銷贈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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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經調解房產贈與給子女,後以子女不盡贍養義務為由,可以撤銷贈與嗎?杭州離婚財產分割律師專業解答

離婚時經調解房產贈與給子女,後以子女不盡贍養義務為由,可以撤銷贈與嗎?

李曉娟律今天要説的這個案子,男方的房子經兩次調解全部贈與給自己女兒,並且辦理了過户。問題是,男方還能不能把房子拿回來了?

杭州離婚財產分割律師以此案為例,來解答一下大家的相關問題:離婚時,夫妻一方的房子贈與給子女,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並辦理了產權變更手續,後以子女不孝為由,能撤銷贈與嗎?法院對此問題會怎麼判呢?法院會支持嗎?

具體來看案件時間線:

1997年,小明在與小紅離婚後購買房屋。

2009年,小明與小紅復婚。

2010年,民事調解書確認小明名下房產50%份額贈與婚生女小小紅。

2012年,小明與小紅離婚,經調解,前述房產餘下50%份額贈與小小紅。此後,房產變更登記在小小紅名下。

2015年,小小紅提起物權保護之訴,要求小明騰退房屋。小明以小小紅未履行贍養義務為由要求撤銷贈與。

杭州離婚財產分割律師分析:

本案小明將其所有的訴爭房產份額贈與小小紅,已為生效民事調解書所確認並已履行完畢。

小明依民事調解書將應屬本人房產份額贈與小小紅,並據此解除其與小紅的婚姻關係,這種發生在特定身份關係當事人之間的、有目的的贈與,並不違反法律規定,具有一定道德義務性質,屬於一項諾成性約定。

在小明、小紅婚姻關係事實上因該離婚調解協議得以解除,且離婚調解協議其他內容已履行情況下,應視為贈與財產目的已實現,小明贈與房產行為依法不能隨意撤銷。

本案各方當事人系在法院主持下達成協議並製作民事調解書,其法律效力並不低於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依法律規定亦屬不可撤銷情形,所以小明要求撤銷贈與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採信。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小明撤銷房屋贈與的訴訟請求。

由此,李曉娟律師提醒,無論是離婚協議中約定對子女的房產贈與,還是民事調解書的,或者是經公證過的房產贈與,法院的態度比較一致,贈與就是屬於不可撤銷。

如您遇到房產贈與法律問題,您可以聯繫李曉娟律師,杭州離婚財產分割律師為您提供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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