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贈與子女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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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贈與子女撤銷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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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問一下婚前財產贈與子女撤銷可以嗎

1.首先父母親在婚前對兒子的房產贈予,根據新的婚姻法解釋為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
2、父母的贈予行為業已經完成,如果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幾種可以撤銷贈予的情形是不能撤銷贈予的。
3、如果您的兒子身體有秧,原則上辦理過户更名時,在你兒子意識清醒的狀態下,由於房產證上只有他本人名字,如果他能親自到場的話,我認為是不需要另一方到場的,但是如果你兒子身體已經到了不行的狀態,沒有意識,喪失行為能力了,那麼則由他的配偶作為監護人,一般也是法定代理人到場來辦理。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 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賠費、殘疾人生活補助等費用; (三)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百九十二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以上就是婚前財產贈與子女撤銷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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