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共同房產贈與子女 - 離婚後可以撤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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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夫妻為避免日後因為財產問題產生糾紛,雙方就在婚內約定,將共同所有的房產贈與給子女,但對於這樣的情況,日後要是夫妻離婚的話,就有可能出現反悔的情況。那此時約定共同房產贈與子女,離婚後可以撤銷嗎?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約定共同房產贈與子女,離婚後可以撤銷嗎?

一、約定共同房產贈與子女,離婚後可以撤銷嗎?

根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有關規定,在離婚協議中約定贈與房屋,並對包括財產分割達成了協議的,除非能夠舉證證明雙方在訂立離婚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並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就該財產分割協議請求法院變更或撤銷,否則雙方離婚時所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合法有效,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共同共有是指兩個以上的人,對全部共有財產不分份額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權。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夫妻雙方將共同房屋贈與子女,雙方對房屋是共同共有關係,贈與也是共同贈與,任何一方單方都無權撤銷贈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九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二、哪些情況可以不履行贈與?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時,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也就是説,在贈與合同訂立後或者贈與人已經部分履行贈與義務後,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贈與人可以不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贈與義務或者不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但尚未履行的部分贈與義務。

贈與人不再履行贈與義務,應當符合下列法定條件:

1、經濟狀況顯著惡化,是發生在贈與合同成立之後,而不是成立之前。

如果自身的經濟狀況本已十分不好,仍向他人表示贈與意思,實際上其贈與的意思表示多無誠意,贈與合同也無履行基礎。

2、經濟狀況顯著惡化,致使嚴重影響企業的生產經營,或者使個人的家庭生活發生困難,不能維持自己的正常生計,不能履行扶養義務等。

符合上述條件的,不論贈與合同以何種方式訂立,不論贈與的目的性質如何,贈與人可以不再履行尚未履行的贈與義務。

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房產,在進行處分的時候需要經過雙方的同意才行,因此要是在婚內雙方約定共同房產贈與給子女的話,那日後即使要撤銷,也必須是雙方共同做出撤銷才行,而一方想要反悔撤銷,這顯然是不行的,也是不會發生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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