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離婚爭孩子撫養權的確立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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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離婚,產生的原因有很多種,其中因為家庭暴力行為而導致的離婚是普遍存在的。一般而言,離婚需要對財產,以及子女等問題作出處理,但是也有不少的離婚夫妻,在處理孩子撫養權的問題上,沒有達成一致的意見,造成糾紛。對此,瞭解家暴離婚爭孩子撫養權的確立原則,可以更好的幫助自己。下面便是這一內容的介紹。

家暴離婚爭孩子撫養權的確立原則是什麼?

家暴離婚爭孩子撫養權的確立原則是什麼?

如果夫妻一方以家暴為理由與施暴者起訴離婚,根據我國《婚姻法》第32條,法院應當作為夫妻之間感情確已破裂的依據,判決或調解離婚。但是關於小孩的撫養,主要以不改變小孩生活環境、生活習慣為判別準則。

倘若施暴者打孩子,那孩子無異議要跟母親,但是如果父親不打孩子,那單純以家庭暴力為由剝奪男方的監護權在法律上是沒有規定的。

10歲以上的孩子,應當爭取孩子的意見;2歲以內尚在哺乳期,原則上歸母親養育,除非母親不願意;2歲到10歲之間便是以哪一方更利於孩子成長為標準的。

在我國,根據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規定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權的確立主要有以下原則:

1、以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為原則;

2、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3、哺乳期後的子女,以雙方協商優先,不能達成協議時,以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決為補充為原則;

4、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以適當考慮未成年子女的意見為原則。

沒有扶養孩子一方應支付撫養費,撫養費一般是未撫養孩子一方收入的20-30%。撫養費包括生活費 、教育費、醫療費等。具體撫養費的確定要根據當地生活水平及孩子可能的實際生活花費來確定。

如果夫妻因為家暴原因而導致的離婚,而對於在孩子撫養權問題上,需要結合雙方的實際情況才能得到準確的判斷。其中主要以孩子的生活習慣、生活環境等方面有關,因此,如果離婚的一方想要爭取孩子的撫養權,應儘可能的收集一些對自己有力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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