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家暴離婚財產分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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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家暴離婚財產分割問題

我國,軍婚是受到我國法律的嚴格保護的,正常情況下,軍婚中的一方想要離婚,必須經過軍人同意才行,但是,如果在軍婚中,存在軍人家暴的情況時,該如何離婚,財產該如何分割,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下面,就由本站的小編為您解答“軍人家暴離婚財產分割”這一問題。

一、軍人家暴如何離婚

軍人打老婆也是可以離婚的,此時的離婚方式也是具體分為了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

(一)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是指在現役軍人和其配偶都同意離婚的情況下,由雙方對子女撫養權、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達成協議後,在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

在協議離婚的情況下,現役軍人取得所在部隊政治機關可出具的同意離婚證明後,就可以前往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

(二)訴訟離婚

現役軍人通過提起離婚訴訟方式辦理離婚時,則涉及到現役軍人離婚的管轄法院和離婚條件的問題。

1、管轄法院

由於軍人身份的特殊性,其離婚訴訟管轄與普通離婚訴訟管轄不一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一條對軍人離婚訴訟管轄作出了詳細規定,將軍人分為文職軍人和非文職軍人兩種,以此來區分軍人離婚訴訟的法院管轄。可分為以下四種情況:

(1)夫妻雙方都是軍人的,其離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夫妻雙方有一方是軍人的,軍人對非軍人提出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夫妻雙方中有一方是文職軍人的,即軍隊文職幹部的,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管轄。

(4)夫妻雙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職軍人,即現役軍人的,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離婚條件

由於我國目前實行的是保護軍婚的制度,所以軍人通過訴訟方式進行離婚的條件具有特殊性。

如果現役軍人的配偶提起離婚訴訟後,現役軍人不同意離婚的,則法院不會判決准予離婚。但是,如果現役軍人的配偶證明現役軍人存在重大過錯,比如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那麼法院就不會對現役軍人實施“特殊保護”,可以不經軍人同意判決離婚。

如果是現役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所在部隊政治機關領導應當視情進行調解;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並經對方同意,政治機關方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如現役軍人一方堅持離婚,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部隊可商請對方所在單位或地方有關部門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政治機關出具證明,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在現役軍人同意離婚的條件下,法院會按照“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標準作出是否准予離婚的判決。

二、無錯過方請求賠償的情況:

我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要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如果你的另一半存在過錯情形,你可以主張損害賠償,但是這一條在現實生活中由於難以收集證據,法院難以支持。

三、少分或不分共同財產情況:

我國《婚姻法》第47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因此,如果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一方過錯而離婚,夫妻共同財產應平均分割,並不存在過錯方應少分或不分的規定,但無過錯方可以向過錯方要求損害賠償,當然了,一方自願放棄夫妻共同財產的份額,法律也並不禁止和干涉。

四、具體的財產分配

1、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所得原則上平分,一方證明另一方有過錯的,可以要求多分財產。

2、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3、具體財產分配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4、離婚財產分配上是一般會考慮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

5、一方有過錯,另一方可主張損害賠償。

綜上所述,對於“軍人家暴離婚財產分割”這個問題,小編通過上述內容進行了解答,相信大家已經有所瞭解了。在實踐中,軍人家暴的,可以協議離婚,也可以訴訟離婚,在離婚時,關於財產分割問題仍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最後,其它法律問題可以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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