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再審立案審查會開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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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案件再審立案審查會開庭嗎

行政案件再審立案審查會開庭嗎

行政案件再審,一定會重新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據《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確有錯誤的;

(二)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未經質證或者系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五)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六)原判決、裁定遺漏訴訟請求的;

(七)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八)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其次,關於法院是否開庭審理再審案件,可以參照以下規定。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閲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不開庭審理。

二、行政訴訟流程

行政訴訟的程序有:

第一,一審

1、起訴:行政訴訟實行"不告不來"原則,即當事人不起訴,人民法院不能主動受理。

2、受理: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受理。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在法定期限內裁定不予受理。

3、審理:人民法院審理的主要內容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4、裁判(裁定和判決的合稱):裁定是法院在案件審理判決執行中,就程序問題或部分實體問題所作的決定。判決是法院就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所作的決定。

第二,二審

二審指上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上訴,對下一級人民法院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進行審理。我國行政案件的審理採取兩審終審制度。

第三,執行

行政案件裁定、判決的執行,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後,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裁判,人民法院根據另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實施強制執行,或者由行政機關依照職權採取強制措施,以執行人民法院裁判的法律制度。

行政訴訟的流程為當事人進行起訴,法院在認定該案件符合起訴條件的話,就會進行開庭審理,而且進行判決。如果當事人對於判決結果不滿意的話,那麼可以申請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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