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再審多長時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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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訴訟再審多長時間立案?

行政訴訟再審多長時間立案?

我國法律只規定了對符合條件的再審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及時立案,並應自收到符合條件的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之日起五日內向再審申請人發送受理通知書,同時向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發送應訴通知書、再審申請書副本及送達地址確認書。並沒有直接規定立案需要多長時間。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申請再審案件立案程序的規定》

第十條 對符合上述條件的再審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及時立案,並應自收到符合條件的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之日起五日內向再審申請人發送受理通知書,同時向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發送應訴通知書、再審申請書副本及送達地址確認書。

因通訊地址不詳等原因,受理通知書、應訴通知書、再審申請書副本等材料未送達當事人的,不影響案件的審查

被申請人可以在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答辯意見,被申請人未提出書面答辯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

二、行政訴訟重複起訴規定是什麼?

第一,這裏的重複處理行為是針對行政機關的第一次行政行為而言,而不是對當事人提出申訴的重複處理。

第二,重複處理行為針對的大都是歷史遺留問題,時間較長,行政機關的初次裁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已超過行政訴訟時效,法院對已超過訴訟時效的行政行為無權審查。而行政機關有權對已超過起訴時限的行政行為再次審查,可以撤銷舊的行政行為,作出新的行為,也可作出決定維持原有行為。行政機關再次審查權不受時間限 制的特性給行政訴訟時效帶來挑戰。

當事人對已超過訴訟時效的行政行為提出申訴,行政機關再次審查時,如果撤銷或變更了原具體行政行為,應視為作出新的行政 行為,訴訟期限重新計算,對這種重新處理行為不服,當事人起訴,法院應予受理。如果針對當事人的申訴,行政機關再次複查時,維持了原具體行政行為,駁回了當事人的申訴請求,則屬重複處理行為,訴訟期限不能重新計算,不允許當事人通過申訴的途徑規避行政訴訟期限的限制。

在現實生活當中,行政訴訟提起如果法院作出判決,但是法院所作出的判決確實存在着程序或者是內容上面的錯誤,那麼就可以提起再審。再審符合條件的,一般情況下我工作日內就可以直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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