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三方協議也履行了 - 走的話算違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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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簽訂三方協議也履行了,走的話算違約嗎?

簽訂三方協議也履行了,走的話算違約嗎?

如果和公司簽訂了三方協議也履行了的話,需要具體看三方協議的內容,走的話通常算違約,要承擔違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故往往要承擔違約責任。

二、簽訂三方協議後的違約責任有哪些其他具體法律規定?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係,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第五百八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綜上所述,如果和公司簽訂了三方協議並且履行了的話,直接離職通常算違約,要承擔違約責任。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包括繼續履行三方協議、賠償違約金等。故簽訂三方協議時應當慎之又慎,要認真審視協議當中的違約責任,考慮到可能產生的不利後果,避免因違約所帶來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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