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倒賣報廢車是什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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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倒賣報廢車是什麼罪?

如果倒賣報廢車是什麼罪?

倒賣報廢車構成非法經營罪。行為人違反國家相關法律規定,以牟利為目的,在未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資質、不具備回收條件的情況下,非法買賣報廢機動車,會觸犯非法經營罪,侵害對報廢機動車回收實行特種行業管理,對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實行資格認證制度。除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的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不得將報廢機動車出售、贈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單位或個人。

二、倒賣報廢車還會違反哪些規定?

《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國家對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實行資質認定製度。未經資質認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

買賣報廢車輛屬於違法,已經報廢的車輛不允許市面上存在和交易。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報廢車輛嚴禁買賣。 出售報廢車輛要被收繳車輛,並處以罰款。

其他法律依據:《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將報廢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報廢汽車出售、贈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自行拆解報廢汽車。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將報廢汽車出售、贈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的,或者自行拆解報廢汽車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汽車使用達到一定期限,各個體系的組件大部分已完成任務,維護和修理已經不能保證汽車正常的平安行駛,應當及時報廢更新。凡在我國境內註冊的民用汽車,屬以下環境之一的該當報廢:

1、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車)、礦山功課專用車累計行駛30萬千米;重、中載貨汽車(含越野車)累計行駛40萬千米;特大、大、中、輕、微型客車(含越野車)、轎車累計行駛60萬千米;其餘車輛累計行駛45萬千米;

2、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車)、帶拖掛的載貨汽車、礦山功課專用車及各類出租汽車,其餘車輛應用10年;

3、因各類緣故原由形成車輛重大毀壞或技巧狀態拙劣,無奈修復的;

4、車型鐫汰,已無配件起源的;

5、汽車經歷久應用,耗油量跨越國度定型車出廠尺度劃定值50%的;

6、經維修和調整仍達不到國家對機動車運轉平安技術條件要求的;

7、經維修和調正或採納排氣污染控制技術後,排放污染物仍跨越國家指定的汽車排放尺度的。

除19座以下出租車和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車)外,對到達上述應用年限的客、貨車輛,經公安車輛管理部門根據國度機動車平安排放無關劃定嚴厲查驗,如能符合劃定的,可延緩報廢,但延遲的時間不得跨越本標準的第二條規定年限的一半。

一切延長使用年限的車輛,都需按公安部劃定增長查驗次數,不符合國家無關汽車平安排放劃定的該當強迫報廢。

因此,根據以上回答問題,行為人如果違反國家規定,倒賣報廢車,會構成非法經營罪。行為人如果為了謀取利益而去選擇倒賣報廢車,除了違反相關管理辦法以外,還會觸犯刑法,構成非法經營罪,走上犯罪的歧途,後果相當嚴重,所以不應當從事倒賣報廢車的工作。非法經營罪是比較常見的罪行,故在工作中應當儘量避免觸犯該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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