誘導欺詐判刑的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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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誘導欺詐判刑的標準是什麼

誘導欺詐判刑的標準是什麼

誘導欺詐判刑的標準:通過引誘的行為實施詐騙活動的,如果情節嚴重或者詐騙財物數額達到較大的,就會構成詐騙罪。

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説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從實質上説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一般的誘導不是違法行為也不是犯罪行為,因為營銷的目的就是希望沒有消費打算的人進行消費,或者使消費願望不是很強的人進行消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二、構成詐騙罪的條件有哪些

1、詐騙罪的犯罪對象是公私財物,而不是其他非法利益,一言蔽之,詐騙罪的目的就是騙財騙錢。但需要知道是,有些犯罪需要也是用了詐騙的手段,如拐賣婦女、兒童,騙取銀行貸款等,都不屬於刑法上的詐騙罪,這些犯罪在刑法都有相應的罪名,如貸款詐騙罪。

2、詐騙罪在客觀上,已經實施詐騙行為,騙取了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詐騙行為,通常表現為兩種形式,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目的都為了使受害人陷入錯誤認識,從而作出錯誤的財產處分。例如張三謊稱有一批木材待售,並通過一系列欺騙手段,使李四相信並支付了“貨款”,就可以認為張三已經實施了詐騙行為,有詐騙的犯罪事實。

3、詐騙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詐騙罪。通常來説,只要是年滿16週歲的正常人,實施詐騙騙取了錢財的,都能構成詐騙罪。

4、行為人是故意詐騙,並且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否則不應當認定為詐騙。如A出售二手車給B,稱車輛去年已檢查沒問題,但B事後發現車輛存在安全隱患,一般都不能認為A構成詐騙罪。A與B的糾紛,應按民事糾紛處理,雙方可以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解決。

綜上所述,這個誘導詐騙如果涉及到詐騙金額很大的話該行為人也是要坐牢的,這個誘導詐騙就是隱瞞事實和真相、通過引誘的方式來實施詐騙活動,這是個很惡劣的行為,最高是會被判處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提防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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