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員在17年法院執行記錄多久會自動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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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執行人消除沒有規定年限,只有滿足以下條件需要三個工作日可刪除失信信息。具體規定如下:

失信人員在17年法院執行記錄多久會自動消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十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

(一)被執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

(二)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

(三)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

(四)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

(五)因審判監督或破產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失信被執行人中止執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有納入期限的,不適用前款規定。納入期限屆滿後三個工作日內,人民法院應當刪除失信信息。

擴展資料:

如果法院沒有刪除失信信息,是可以提出申請糾正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十一條 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糾正:

(一)不應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二)記載和公佈的失信信息不準確的;

(三)失信信息應予刪除的。

會被列為失信的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被列為失信執行人的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 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二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

根據上述文章的概述,我們可以知道,當被執行人已履行義務或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的,或着可以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審查後同意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消除失信的執行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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