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提出離婚孩子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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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間離婚,可能因為的是生活的瑣碎,或者結婚之後,一方的性格在對方面前完全展現出來,所以有很多性格不和的事情,導致雙方之間感情破裂,從而通過離婚來解決感情的問題,離婚在法律的形式上是兩個人分開。那麼女方提出離婚孩子歸誰

女方提出離婚孩子歸誰?

一、女方提出離婚孩子歸誰?

孩子由誰撫養需根據你們的經濟狀況、孩子的生活習慣等情況考慮。 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二、離婚後子女的户口2種處理方式

1、離婚後孩子的户口跟着監護人走,也就是説誰獲得撫養權,子女户口就跟誰。

2、若子女已經年滿18週歲,即可單獨立户。需要持本人身份證和户口本到相關部門申請辦理。

三、關於户口的法律規定

由於各地户籍政策的不同,關於當事人在離婚後的户口問題,沒有準確和細化的規定。當事人,應該根據自己的狀況結合當地的户籍政策想辦法。

也就是説,從原則上講雙方在離婚後,户口在一個户口本上會有很多不便,當事人有權利選擇分户或者將户口遷出。但是,這種權利並不是以個人意志為轉移的,必須符合遷入地的户籍政策。根據《户口登記條例》第十條規定, 公民遷出本户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户主在遷出前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另外,公安機關作為户籍的管理機關,當事人有權直接到公安機關了解户籍政策,公安機關有告知的義務。根據《户口登記條例》第三條 規定,户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户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户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户口登記機關。

通過對上述內容的閲讀,我們知道離婚,雙方沒有了法律關係,雙方要分開。離婚,不僅僅考慮到財產分割的問題,還要考慮雙方的家庭等很多情況,所以,雙方戀愛時應該考慮清楚,這個人該不該自己付出一切並且去結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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