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歲尋釁滋事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5.55K

一、十六歲尋釁滋事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十六歲尋釁滋事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因此十六歲的未成年人犯尋釁滋事罪後會根據上述法律條文並結合案件具體情況進行量刑。

二、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

1、犯罪客體:本罪的犯罪客體,是社會秩序。社會秩序就是公共場所秩序。公共場所就是指人員相對比較集中,人們生活比較頻繁的地方,如商店、車站等。另一些學者則認為公共場所就是人們共同生活的場所,它不僅包括人員集中,人們活動頻繁的地方,還應包括人員分散,人們活動不多和不經常活動的地方。人們可以在那裏從事生產、工作、休息等活動,自由往來而不屬私人所有,這也應屬於公共場所。

2、客觀方面:如上述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所示。

3、犯罪主體:尋釁滋事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已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為本罪的主體。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尋釁滋事的行為,此罪名既可由單個人實施,也可由結夥聚眾形式出現。

4、主觀方面:尋釁滋事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破壞社會秩序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行為人的犯罪動機是為了滿足耍威風、取樂等不正常的精神需求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在尋釁滋事活動中的行兇傷人、搶奪財物、毀壞公物、侮辱人格等,同傷害罪、搶奪罪、毀壞財物罪等,在客觀上幾乎沒有任何區別,要分清尋釁滋事與上述犯罪,關鍵看主觀動機。如果是出於貪利而非法佔有公私財物,或者為了泄憤、報復而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就構成搶奪罪、故意毀損公私財物等侵犯財產罪;如果是為了向社會挑戰,故意破壞公共秩序而公然搶奪或毀損公私財物情節惡劣的,就構成尋釁滋事罪;

十六歲未成年人犯尋釁滋事罪會在其量刑基礎上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果未成年人未滿十六週歲,則不負刑事責任,但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應當進行行政處罰的仍須接受處罰和教育,近年來隨着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頻發,公安機關十分重視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管理和教育。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