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單方發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合法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W

一、單位單方發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合法嗎

單位單方發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合法嗎?

要看具體情況來定。如果在勞動者不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擅自解除勞動合同是不合法的,單位應該予以勞動者額外的補償,或者勞動者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如果勞動者有違反相關規定或者符合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的,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並且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情況如下:

(1)即時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特別提示:用人單位須對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提供證明。)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特別提示:用人單位須證明規章制度以公佈及勞動者系嚴重違反規定。)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特別提示:系刑事責任,不包括行政拘留及勞動教養。)

二、經濟補償金的相關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如果單位無理由的發放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要求當事人簽字的,可以拒絕簽字或者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賠償,如果用人單位需要裁員的也應該跟公會提前商量,確定數額,並且按照一定的規定辦理裁員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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